中共北京化工大学委员会关于党代表提案及处理制度的暂行办法
作者:zzb     加入时间:2008-1-3 11:09:0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代表在学校改革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最广泛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不断提高党委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前瞻性水平,增强党的执政能力,构建和谐校园,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提案范围及立案条件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代表大会提案,是党员代表就校党代会、校党委全会、校党委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和事项,经过认真全面的调研之后提出的议案。提案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一)党的基层组织建设;

(二)党的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和干部队伍建设;

(五)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

(六)与党代会确定的主题、任务及目标相关的事项;

(七)其他涉及学校建设与发展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提案应有案由、案据和具体解决方案或具体建议方案。提案应一事一案。

第四条  党员代表在广泛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并可另附提案调研报告及相应的佐证材料等一式两份,提交提案工作组。

第五条  提案由一名代表提出、五名以上代表附议。提案提出代表和附议代表均须在提案表上签名。

第三章  提案的受理、立案与退案

第六条  党代会设立提案工作组,负责提案的受理与处理。提案工作组的成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党员代表的提案征集工作,由提案工作组发出通知,明确提案征集的起止时间,并对党员代表进行提案前的相关培训。

第八条  提案工作组收到党员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按下述原则确定提案的立案或退案:

(一)对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各条规定的,予以立案并口头通知提案人。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章其中之一条以上规定的,予以退案并书面通知提案人退案理由。提案人修正提案后,可重新提交。

(三)可根据实际情况将退案转发相关部门酌情处理,并在退案通知中一并告知提案人。

第九条  提案人对退案理由持异议的,党代会召开期间向大会主席团、党代会闭会期间向党委会书面提出复议请求及异议理由,由大会主席团或党委会裁定。

第十条  提案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提案工作组可以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即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一条  提案工作组对立案的提案填写提案处理表并按下述方式分类处理:

(一)重大提案,党代会召开期间向大会主席团、党代会闭会期间向党委会提交。

(二)一般提案,根据提案涉及内容向主管校领导提交,主管校领导可责成主管部门或会同相关部门承办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及时与提案人进行沟通,可邀请提案人参加办案会,认真听取提案人的意见,拟定整改措施或实施方案,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实施。

第十三条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半年内办结提案。提案承办部门办结提案后,应写出书面提案办结报告并回复提案人,经提案人认可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时抄送提案工作组备案。提案人对办结报告不认可的,提案承办部门应作沟通解释或重新办理;确因客观实际所限不能解决的问题,应由提案承办部门向提案人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四条  单项提案办结后,由提案工作组将该提案全套材料移交党委组织部归档。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作提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学校党委常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附表1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doc

附表2中国共产党北京化工大学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提案表处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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