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全面贯彻执行,根据中共中央颁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党管干部原则; (二) 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 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 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 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 依法办事原则。 第二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水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 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在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 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有胜任相应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 正确行使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为人师表,艰苦朴素,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服务,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与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三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 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或有副高职以上职称。由正科级提任副处级职务的,应当在正科级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业务干部,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 (二) 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一般应当具有在副处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具有教授职称的业务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放宽。 (三) 提任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提任处级正职和年龄在45岁以下的副职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四) 身体健康。 (五) 提任处级党的系统领导职务的,应为具有三年以上党龄的中共党员。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一般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越级提拔,破格或越级提拔者应当德才兼备,业绩突出,群众特别公认。 由科级干部(或上科员二档岗以上干部)破格提拔为副处级干部或越级提拔为正处级干部者,一般应在科级岗位上工作满两年,且在任科级干部期间,年度考核都为优秀;由副处级干部破格提拔为正处级干部者,在副处级岗位上至少工作一年以上,且在任副处级干部期间,年度考核为优秀。 第五条 加大党政领导干部队伍的年轻化力度,优化领导班子结构,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形成合理的梯次配备。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由50岁左右、40岁左右、35岁左右的干部组成,学院领导班子,35岁左右的干部至少有l名。在领导班子换届和调整中,对不能任满一届即达到退休年龄的同志,一般不再担任领导职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提拔使用 (一)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经教育仍不改正者; (二)受到党内或行政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两年之内者; (三)被立案审查或有重大问题尚未查清者; (四)党性不强,思想品质不好,弄虚作假,伸手要官,经不起考验者; (五)严重失职、渎职,给学校名誉和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损失者; (六)近三年年度考核有不称职者; (七)对火灾事故或突发性事件负有重要责任的负责人。 第七条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八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九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范围: (一)选拔学院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在所在单位的全体教职工中投票推荐提出考察对象。 (二)选拔机关职能部门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采用投票推荐或个别谈话推荐的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参加推荐人员的范围由党委组织部根据相应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工作要求确定。 第十一条 民主推荐由校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二条 党委常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人选。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主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三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向上级领导机关和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或因特殊需要的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部推荐提名,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作为考察对象。 第十五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对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二) 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三) 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提出考察意见,向党委常委会报告。 第十七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校纪委、监察室的意见。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提出,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十八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入选,在考察前或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并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入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或组织部负责人,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 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 进行表决,以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条 校长助理、党委组织部长、纪委副书记、工会常务副主席、团委书记以及人事处长、财务处长等领导人选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听取相应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并在任职后及时上报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干部在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二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或职务提升的,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党的系统领导职务实行任期制,行政领导职务实行聘任制。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规定的程序任命或聘任,任期(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二十四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常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正处级干部一般由党委书记或校长谈话;副处级干部由有关校领导谈话。 第二十五条 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 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 (二) 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 进行竞聘演说和民主测评; (四) 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 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党政领导干部实行轮岗制,在同一任职岗位担任同级职务满三年的人员,鼓励轮岗;满六年的人员,实行轮岗;组织、人事、基建、财务、国资等重要部门的正处级领导干部任职不得超过九年。加大干部交流的力度,坚持实行机关与基层、党务与行政之间的干部交流换岗工作。提倡、鼓励中青年干部到条件艰苦的单位和基层工作。积极向社会推荐优秀中青年干部。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 第二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者; (二)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经组织考核认定为不称职者; 第三十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一条 自愿辞职 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 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交校党委组织部,报党委常委会审批。组织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党纪和政纪处分。对出国的党政领导干部,未经批准逾期半年以上不归者,视为自愿辞职。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辞职: (一)在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任职且不满解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第三十二条 引咎辞职,是指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三条 责令辞职,是指校党委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三十四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降职使用: (一)在年度考核中,有一年不称职者; (二)在民意测评中不胜任票超过三分之一,并经组织核实确认为不胜任者; (三)决策水平低下,实绩较差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在政治上、经济上造成一定程度的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作风飘浮,造成上级领导决策失误者; (五)个人主义严重、思想作风和道德品质败坏、以权谋私,不宜再任现职者; (六)不能完成计划生育、安全防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任务的责任人。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提高干部的职级待遇; (二)不准以书记办公会、领导圈阅等形式,代替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 (三)不准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 (四)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常委会集体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 (五)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交流领导干部的决定; (六)不准要求提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 (七)不准在机构变动和主要领导成员工作调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或者干部在调离后,干预原任职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 (八)不准在选举中进行违反党的纪律、法律规定和有关章程的活动; (九)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泄漏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十)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封官许愿,营私舞弊,搞团伙,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校党委常委会不予批准,已做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三十八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党委及其组织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实施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 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自觉接受组织监督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校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举报、申诉,受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核实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我校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干部,以及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非领导职务和校办企业总经理层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董事会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命,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向董事会推荐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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